最新商标法全文检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商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误导公众;
(四)不得与已经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五)不得含有欺诈性或者欺骗性的内容。
第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商标注册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第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商标注册。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宣告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撤销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变更已经注册的商标。变更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